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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从事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救护救助工作,为开展符合红十字宗旨的专项公益事业,增强红十字会的社会救助能力,红十字会可以进行社会募捐和接受社会捐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为规范顺义区红十字会(以下简称“本单位”)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募捐和接受捐赠范围

本单位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由北京市红十字会指导。本单位由办公室主责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顺义区红十字会可根据市红十字会精神在全区或部分镇、街道发动募捐活动,所得款、物,统一由顺义区红十字会管理。

本单位可以接受辖区外和国(境)外企业、团体和个人主动捐赠的、无不正当附加条件的财产。

三、组织募捐

本单位募捐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本单位在机场、车站、宾馆、饭店、旅游景点以及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进行的募捐,执行《北京市顺义区红十字会募捐箱管理办法》。

四、尊重捐赠者意愿

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的,对捐赠者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应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捐赠者指定用途的募捐款物,一律按捐赠者意愿进行处理。

五、接受捐赠物资工作流程

(一)接待捐赠单位,确定接受捐赠物资数量、额度

1、询问捐赠意向,确定接受捐赠物资数量、金额。

专人清点捐赠物资数量(受赠双方各二人或以上),填写《入库单》一式三份。

如捐赠方要求或物资未到齐时,须签订捐赠意向书。

向捐赠方颁发《捐赠证书》,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举行捐赠仪式。

2、凡经过邮局汇寄的款物,由接收款物经办人将邮单交主管副职或财务部门负责人验证签字后,方可到邮局领取款物。专人清点捐赠物资数量(二人或以上),填写《入库单》一式三份。

(二)依据《入库单》填写《接收物资登记表》,由专人办理入库手续。

(三)按接收物资登记表和捐赠意向书制定分配方案,并通知相关单位领取物资。

(四)按《物资出库单》,做好物资出库的各种准备。

(五)要求接受单位持通知领取物资,经手人在《物资发放登记表》上签字;并将其《捐赠物资分配计划》报区红十字会,必要时报北京市红十字会。   

(六)记帐:出纳、会计分别按要求记帐。

(七)定期将捐赠协议、票(单)据、出入库手续等相关文件整理分类按要求存档。                            

六、捐赠款接收工作流程

(一)现场募捐

1.登记:捐款者登记时间、姓名、金额、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收款:捐款者与接收者当面点清捐款数额;

3.开票:接收捐赠人员为捐款者开具《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4.核对:接收者核对后并交付出纳;

5.发证书:为捐赠者颁发集体或个人证书;

6.上缴:出纳将募捐款上缴银行;

7.记帐:会计、出纳分别按要求记帐。

(二)汇款

经其他行汇款或存入募捐账户的款项,经会计人员通过对账、查账及银行回单等形式确认后,应及时联系汇款单位或个人,根据取得的信息开具募捐收据并通过邮寄等形式将收据送至汇款单位或个人。

对于无法查明汇款方的,应根据对账单捐款到帐日期开具捐赠收据,抬头注明“爱心人士”等字样。并将二联保存好,随会计档案归档保存。

对于外币捐赠,应及时开据捐赠发票,并到银行进行兑换,凭兑换单、银行进账单和收据记账联一起记入当月会计账。

七、募捐和接受捐赠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本单位对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款物,设立专用帐户;指定专人管理登记;为捐赠者开据捐款收据,办理捐物手续。

募捐和接受捐赠的现金必须交出纳人员按规定管理。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汇款必须存入捐赠专用帐户,募捐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交业务部(资产管理岗)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

接受捐赠后,办公室接收捐赠岗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捐赠方应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否则不得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办公室(财务)对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

截留、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回的捐赠财产,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八、物资安检制度

(一)库房及周边严禁烟火,禁止吸烟,按要求放置消防器材。相关人员必须会使用消防器材。

(二)保持库内整洁有序。

(三)定期检查物资、打扫卫生、保持室内通风,经常以“五防”为重点(即防潮、防水、防盗、防火、防蛀)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

(四)坚持值班制度,落实库内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九、捐赠票据管理

办公室(财务)严格执行票据管理政策,并监督票据使用情况。

(一)票据的购领

会计从北京市顺义区财政局购置《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后,将购置的收据号码登记在收据领用登记簿上,做到登记票号相符且使用票号连续;

(二)票据的使用

1.开具票据书写字体(文字/数字)要清楚、规范。

(1)捐赠单位(个人)栏:单位要开具单位全称、个人实名制;

(2)捐赠项目栏:据实填写捐赠项目,例如:博爱捐款;

(3)捐赠金额(实物价值)栏:大、小写前必须封口且大小写一致;

(4)货币(实物)种类栏:捐赠为外币、支票的要填写清楚,一定要注明外币种类或支票号码;

2.单位财务人员负责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借出的票据,需经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借领人签字;收回票据时,核对领用票据票号是否与交回票据票号相符、已开具捐赠票据的第三联是否与存根联相符、票款是否相符。

3.单位财务人员负责检查票据填开内容是否齐全,作废票据是否加盖“作废”章,联次是否齐全;检查票据存根是否齐全,有无转让、外借、拆本、丢失、弄虚作假现象。

4.会计人员严格审核票据,据以编制记账凭证;出纳员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5.收据存根联按北京市红十字会要求及时上交,认真保管,不得擅自销毁。

十、审计和监督

内部监督:每季度纪检监察人员会同出纳、业务部接收捐赠岗,对捐赠款物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对账和检查监督。

外部审计和监督: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接受上级红十字会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并在工作会上向所属红十字会组织通报;国(境)外捐赠的款物,同时接受国际红十字会组织的监督、审计。

本单位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

十一、附则

(一)本办法由业务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